在日常生活中,是不是听说过“净身出户、同居保证书、忠诚协议”之类的说辞?很多朋友为保障自己的利益或者维持婚姻,在这些协议书上面费劲了心机,但对于这些协议是否具有法律效力,绝大部分的朋友都不知道或者想当然认为有效。这里博威时代法律顾问就带大家了解一下,本文仅供参考学习。
“同居保证书”有没有法律效力?
先看一则案例:
40岁的包工头苏某,10年前来到深圳打工,近几年因承包建筑工程腰包渐鼓。2010年5月,苏某结识了22岁的女子赵某。虽然两人年龄悬殊十几多岁,但多次接触后还是擦出了“爱的火花”。不过,苏某其实早已结婚并育有一子。(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2015年3月,在赵某的强烈要求下,苏某写下一份“同居保证书”:“我保证三个月内与妻子离婚,然后跟赵某结婚,如果做不到,我愿意赔偿赵某20万元。特此承诺”。落款处有苏某的签名和日期,苏某还在保证书上摁了手印。之后,苏某与赵某以夫妻名义生活在一起。2016年2月底,苏某以二人性格不合为由提出分手,并称不愿意再见到赵某。之后,无论赵某怎么纠缠,苏某都不再搭理。
2016年7月,忍无可忍的赵某拿着苏某所写的“同居保证书”向法院起诉,要求法院判令苏某支付20万元违约金。赵某认为“那份保证书其实是我和苏某之间的协议,苏某违约了就应该支付违约金,这也是他不讲信用应该付出的代价”。
不过,这样的说法并没有得到法院的认可,赵某的诉讼请求被驳回。
律师表示,这个保证书违反了婚姻自由的原则,结婚自由离婚也自由,以此作为赔偿条件不能得到法律保护,即便起诉法院一般也不会给予支持。乌市沙区法院法官刘女士表示,“类似‘同居保证’一类的文书都属无效。”所谓“同居保证”,是指男女双方在恋爱阶段,为了保证同居关系而约定一方支付违约金给另一方,一旦一方违反约定,则应支付另一方违约金。“同居保证”的出现原意是为了维护双方的同居关系,希望通过这种方式来约束双方不能轻易地提出分手。但在现实中,一旦男女双方感情破裂,“同居保证”往往变成了一方要钱的借口。我国法律规定,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扰乱社会公共秩序。设置“同居保证”违背了这一原则,应属无效。因此,“同居保证”保证的是法律不予认可的同居关系的稳定性,这种约定违背法律禁止性规定及公序良俗,应属于无效的民事行为。
从形式和内容两个方面,结合法律的规定,“保证书”只有在不涉及夫妻双方的人身关系,不违反我国法律的基本原则时才能具有法律效力,否则便会因为违反法律基本原则而无效。
“净身出户协议”有没有法律效力?
1、净身出户是指离婚时,一方不带走任何财产。但这种行为,在中国的《民法典》里没有依据。在这个问题上,法律是存在争议的,目前法律还没有明文规定这类协议的效力,是否有效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就目前的司法实践而言,一般情况下法律是不支持所谓的附条件的“净身出户协议”的,如一方提出离婚,则自愿净身出户。我国法律明确规定,公民有婚姻自由的权利,既包括结婚自由又包括离婚自由。以协议的方式限制对方离婚自由,将放弃全部财产作为离婚的条件,本质就是限制了公民的离婚自由,是违法的。所以这种“净身出户协议”就是无效的。
2、 同时《民法典》规定:夫妻双方可以约定结婚以前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属,例如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也就是说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这样的约定是有法律效力的。
“婚内忠诚协议”有没有法律效力?
唐某与余某于2010年8月登记结婚,当天双方还签订一份夫妻忠诚协议,约定:“如任一方有违背夫妻忠诚的婚外情等行为,自愿放弃夫妻共有A房屋的一半产权份额。”2016年9月,唐某与王某同居被发现,嗣后余某在不要求离婚的情况下单独诉请唐某履行夫妻忠诚协议,并承诺若唐某不再“违约”时给予其永久居住权。
然而,法律界对于余某能不能单独诉请唐某履行夫妻忠诚协议却产生了分歧。
一种意见认为,我国原则上实行夫妻共同财产制,若承认夫妻忠诚协议的单独可诉性,无异于将夫妻共同财产“从左口袋放到右口袋”,徒增司法成本。根据《民法典》规定,只有协议离婚后或者诉讼离婚时才能提起损害赔偿诉讼,离婚是损害赔偿的前置程序,违反夫妻忠诚协议当然属于损害赔偿,亦应以离婚为前提。
另一种意见认为,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不应成为不受理即剥夺诉权的理由。首次违反夫妻忠诚义务的一方具有较大改过自新的可能,承认夫妻忠诚协议的单独可诉性,可惩罚警醒过错方,挽救陷入危机的婚姻,不能因离婚损害赔偿请求须以解除婚姻关系为前提而否认夫妻忠诚协议的单独可诉性。
对于这个问题,从事法律实务的博威时代法律顾问表示同意第二种意见,让我们一起来看看他们是怎么说的吧~
夫妻忠诚协议是指夫妻双方在婚前或者婚后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违反夫妻忠实义务时,过错方按照约定给付对方若干财产或履行约定的协议。夫妻忠诚协议的特点与民事诉权的适用对象决定了夫妻忠诚协议可以单独诉讼。否则:一方面,忽视感化对方、挽救婚姻功能。余某不诉请离婚而仅要求履行夫妻忠诚协议,可见余某对婚姻并未彻底失去信心,与唐某夫妻感情尚未彻底破裂。而给予唐某房屋永久居住权,未对唐某的生活造成实质性影响,以财产给付作为代价对过错方唐某的不轨行为予以惩戒只是手段,其诉讼目的在于让唐某认识错误、感化对方,更重要的是以此修复首次受损的婚姻关系、维系多年的夫妻感情。另一方面,侵犯无过错方的离婚自由。在当事人未诉请离婚的情况下,若强制性将离婚作为承担夫妻忠诚协议约定义务的前置条件,势必导致当事人为解气,无奈下违心地诉诸离婚以惩罚对方,使得原本可以恢复的夫妻感情得不到应有的救济,导致权利救济与“违约”惩罚倒挂。否认其单独可诉性,无异于放任、纵容婚姻不忠行为,可能导致人们失去对婚姻的信心、对法律的信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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